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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日期:2012-04-18

    第一条:教职工宿舍的管理由后勤处物业科负责。

    第二条:教职工宿舍供本院专职教师、正式职工使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意借口留宿他人,非本宿舍住宿人员进入宿舍要出示证件进行登记,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教职工宿舍住宿人员应遵守本院的规章制度,配合宿舍管理员的管理,搞好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四条:教职工宿舍按学校规定配置家具,住宿人员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随意调换、拆卸,如有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五条:教职工宿舍住宿人员不许在宿舍内酗酒、赌博,不得高声喧哗嘻笑,所有活动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为原则,对影响他人休息的,管理员应立即劝阻,不听劝阻或第二次重犯者管理人员有责任有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部门和人事考核办法处理。

    第六条:教职工宿舍住宿人员要节约用水用电。

    第七条:教职工宿舍住宿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做到人走断电断水锁门,以保财物安全,因工作调动搬出时,由后勤处资产管理员核查房内家具,交还钥匙。

    第八条:教职工宿舍住宿人员应在晚上2200时前回宿舍就寝,特殊情形者向管理员说明并认真登记。

    第九条:教职工宿舍住宿人员应爱惜宿舍环境,讲究卫生,宿舍走廊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如有违者,楼管员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教职工宿舍用水用电,除学院送水、送电用完后,自行购买。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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